朱建全律师是本所墨尔本分所的常驻合伙人,负责本所在澳大利亚的执业工作。朱律师曾担任本所北京分所的负责人,及于1999年加入本所之前在Rutgers法学院任教,主讲合同法及国际法。
在本所纽约总部、香港分所、北京分所和墨尔本分所工作期间,朱律师参与了一系列涉及亚太地区、美国、欧洲及中东地区公司的证券发售及并购。朱律师参与过的部分重大交易其中包括:
并购及其他公司事务:
- 向高盛就其在澳大利亚的直投投资提供法律服务(2010、2011)
- 向澳大利亚电信公司就其向Apax Partners和General Atlantic出售其在搜房网的部分股权提供法律服务(2010)
- 向Healthscope Limited就凯雷集团和TPG Capital对其进行的大约27亿澳元(大约23亿美元)收购提供法律服务(2010)
- 向空中网就其收购上海大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2009)
- 向作为淡马锡财务顾问的高盛就淡马锡以11亿美元现金要约收购STATS ChipPac的股份和可转换票据提供法律服务(2007)
- 向高盛、安聯及美國運通就其对中國工商銀行进行的38亿美元战略投资提供法律服務(2006)
- 向吉林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紐約、香港及深圳上市的公司),就涉及中國石油對其提出要约收購的私有化提供法律服務(2005-2006)
- 向中国银行就(i)由苏格兰皇家银行牵头的财团以31亿美元购买中行的股权;(ii)淡马锡控股以16亿美元购买中行的股权;(iii)瑞士银行以5亿美元购买中行的股权;及(iv)亚洲开发银行以7,500万美元购买中行的股权提供法律服务(2005-2006)
- 向当纳利就其收购Asia Printer Group提供法律服务(2005-2006)
- 向DP World (原称为廸拜国际港务集团)就其以11.4亿美元收购CSX的国际港口及海运码头业务提供法律服务(2004-2005)
- 向DP World (原称为廸拜国际港务集团)就其(通过CSXWT Terminal 8 Limited)以15.8亿港元收购亚洲集装箱码头控股公司39.1%的股权提供法律服务(2004)
- 向Thomson S.A.就其與TCL在世界各地电视机业务的5.4亿欧元合并,并設立世界最大规模的電视机制造企業提供法律服務(2004)
- 向易初中国摩托车有限公司(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就其根据13e-3规则(通过一项百慕大安排方案)进行的私有化项目提供法律服务(2003)
- 向英博啤酒集团就Bier Securities pls以5亿欧元收购东方酿酒公司(韩国的第二大酿酒公司) 45%的股权(以发行担保浮动利率票据和担保贷款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提供法律服务(2001)
- 向中国投资公司、高盛直接投资部、Thomson S.A.及 Treasury Corporation of Victoria就他们的收购、资产出售及其他公司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证券发售及其他融资:
- 向St Barbara Limited 就其根据144A规则的优先有抵押债务发售提供法律服务(2013)
- 向澳大利亚电信公司就其根据144A规则进行的债务发售提供法律服务(2011)
- 向QR National就其在澳大利亚的首次公开发行及在美国根据144A规则进行的发售提供法律服务(2010)
- 向澳大利亚电信公司就其拥有大部分股权的搜房网进行的首次公开发行提供法律服务(2010)
- 向空中网就其向Nokia Growth Partners非公开配售可购买普通股的可转换优先票据和认股权提供法律服务(2009)
- 向中国数字电视就其首次公开发行及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2.21亿美元上市提供法律服务(2007)
- 向林洋新能源的承銷商就林洋新能源的1.5亿美元首次公開發行及在纳斯达克的上市提供法律服務(2006)
- 向Thomson S.A.就其以2.71亿港元出售在TCL多媒体科技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中约10%的股权提供法律服务(2006)
- 向中國銀行就其111.8亿美元首次公開發行(包括在香港的公開發售及上市和在美國根據144A規則進行的發售)提供法律服務(2006)
- 向初始购买方就国泰金融控股根据S条例进行的金额为4.9亿美元的发行及在卢森堡证券交易所上市提供法律服务(2004)
- 向初始购买方就国泰金融控股根据144A规则/S条例进行的金额为5.22亿美元的全球存托股份的发行及在卢森堡证券交易所上市提供法律服务(2004)
- 向空中网就其金额为1亿美元的在美国证管会注册的首次公开发行及在纳斯达克上市提供法律服务(2004)
- 向平安保险就其金额为21.1亿美元的首次公开发行(包括在香港的公开发行及上市和在美国根据144A规则进行的发行)提供法律服务(2004)
- 向初始购买方就搜狐网根据144A规则/S条例进行的金额为7,000万美元可转换票据的发行提供法律服务(2003)
- 向中国电信就其金额为15亿美元的在美国证管会注册的首次公开发行及在香港和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提供法律服务(2002-2003)
- 向购买方就国泰金融控股根据144A规则/S条例进行的金额为7亿美元可转换票据的发行提供法律服务(2002)
- 向Nomura Holdings, Inc.就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提供法律服务(2001-2002)
- 向塔塔汽车(原称为Tata Engineering and Locomotive Company Limited)就其根据144A规则/S条例进行的认股权发行提供法律服务(2001)
- 向多家澳大利亚企业,其中包括澳洲铝业、Asciano、必和必拓、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澳大利亚联邦银行、Queensland Treasury Corporation、伍德赛德石油公司及伍尔沃斯公司,就其各自的披露和融资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朱律师被以下法律出版刊物认可为出色的律师:
- 《最佳律师》: 澳大利亚 - 证券资本市场 (2013、2012)
- 《最佳律师》: 澳大利亚 - 并购 (2013)
- 《钱伯斯全球》:资本市场:美国债券和证券 (境外专家) (2013)
- 《钱伯斯全球》:中国公司事务/并购 (国际律所) (境外专家) (2013、2012、2009)
- 《钱伯斯全球》:资本市场:在中国的国际律所(境外专家) (2013、2012)
- 《钱伯斯全球》:澳大利亚能源及自然资源 (外国专家) (2013)
- 《钱伯斯全球》:公司事务/并购:在澳大利亚的外国专家 (2013、2012)
- 《钱伯斯全球》:资本市场:在澳大利亚的美国法律 (2013)
- 《钱伯斯全球》:资本市场:在澳大利亚的外国专家 (2013、2012)
- 《钱伯斯全球》:资本市场:澳大利亚证券 (2012)
- 《钱伯斯亚洲》:资本市场:在澳大利亚的美国法律 (2013)
- 《钱伯斯亚洲》:资本市场:澳大利亚证券 (2012)
- 《资本市场名人录》:澳大利亚资本市场 (2011)
- 《IFLR1000》:资本市场:在中国的外国专家 (2010)
- 《钱伯斯亚洲》:私人股权:在中国的收购 (2009)
- 《IFLR1000》:并购:在中国的外国专家 (2010)
- 《中国法律与实践》:在中国的并购 (2008)
- 《钱伯斯亚洲》:在中国的公司事务/并购 (2009)
- 《中国法律与实践》:亚洲的出色律师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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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ations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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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Harvard Law School,
J.D.
-
1987,
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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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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